1 编号和取样
(1)编号
以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、相同种类的粉煤灰为一编号。不足200t按一个编号论,粉煤灰质量按干灰(含水量小于1%)的质量计算。
(2)取样
每一个编号为一取样单位,当散装粉煤灰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,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。
取样方法按GB12753进行。取样应有代表性,可连续取,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去等量样品,总量至少3份。
拌制混凝土和沙浆用粉煤灰,必要时,买方可对粉煤灰的技术要求进行随机抽样检查。
2 出厂检验
(1) 拌制混凝土和沙浆用粉煤灰,出厂检验项目为国标全部技术要求。
(2) 水泥活性混凝土材料用粉煤灰,出厂检验项目为国标中烧失量、含水量、三氧化硫、游离氧化钙、安定性。
3 型式检验
(1) 拌制混凝土和沙浆用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为国标全部技术要求。
(2) 水泥活性混凝土材料用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为国标全部技术要求。
(3)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:
———原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———正常生产时,每半年检验一次(放射性除外);
———产品长期停产后,恢复生产时;
———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别时。
4 判定规则
(1)拌制混凝土和沙浆或水泥活性混凝土材料用粉煤灰,试验结果符合国标全部技术要求时为等级品。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,允许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,以复检结果判定,复检不合格可降级处理。凡低于本国家标准最低级别要求的为不合格品。